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霞。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俊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银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新霞。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凤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勤、孟小伟、孟俊伟、孟银霞、孟新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凤霞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凤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凤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