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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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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霞因与李素勤、孟小伟、孟俊伟、孟银霞、孟新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霞。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俊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银霞。 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霞

委托代理人杨乾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俊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银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新霞。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凤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勤、孟小伟、孟俊伟、孟银霞、孟新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凤霞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凤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凤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