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477号 李建利票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建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魏钰玺 审 判 员 任超美 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菁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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