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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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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义与林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李红义与被告林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李红义与被告林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冬冬

人民陪审员  凌 全

人民陪审员  程广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