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冯留聚、李广兴、杨建新、安丽、杨二宝5人诉被告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留聚、李广兴、杨建新、安丽、杨二宝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8650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李红军 审 判 员 王红岩 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