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2388号 原告平顶山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帅超、鲁山县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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