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41号 负责人王增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文杰,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超。 委托代理人张慧荣,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景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司景娥,基本情况同上司景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坦克,任总经理。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德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同被上诉人赵德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