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365号 负责人田保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秋伟,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新平。 委托代理人陈彦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云姣。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原新平、郭云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原新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