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6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春桥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利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敏捷 上诉人张春桥、孙利珍与被上诉人曹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春桥、孙利珍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人张春桥、孙利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张春桥、孙利珍的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张春桥、孙利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