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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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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慧、洛阳市涧西富地商务酒店、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七里河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河南地久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慧,女,汉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富地商务酒店。

负责人:刘克忠。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七里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佰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跃进、张向军,该村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卿,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爱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慧、洛阳市涧西富地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富地酒店)、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七里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村委会)、原审被告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置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地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焕章,被上诉人姚慧的委托代理人赵怡、被上诉人七里河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田跃进、张向军,原审被告地久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卿、张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富地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晚,姚慧停放在富地国际大厦停车场内的豫C61333号轿车,被从该大厦西楼(A座)2楼玻璃幕墙上脱落的玻璃砸坏,姚慧维修车辆支付修车费16961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11月2日,富地国际大厦的所有人第三人七里河村委会与地久置业公司签订《富地国际中心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七里河村委会将位于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A座1-15层房屋14724.39平方米(其中地下停车库l341.30m2)租赁给地久置业公司使用,期限自2006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2009年5月16日,地久置业公司与地久物业公司签证了一份《富地国际中心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富地国际中心A座、B座租赁给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B座租赁期限为2009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共计5年;A座房屋按出租方与涧西区七里河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时间执行。2007年6月1日,地久物业公司和富地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地久物业公司将富地国际大厦的A座2层及5-10层场地及12层1204房出租给富地国际商务酒店使用。租赁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等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姚慧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因构筑物脱落遭受损坏,其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地久物业公司作为该构筑物的管理人应对姚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姚慧主张赔偿车漆面镀晶费用2600元、或置换为同品牌型号新车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姚慧主张地久置业公司、富地酒店、第三人七里河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给姚慧修车费16961元;二、驳回姚慧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地久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l、玻璃幕墙是交房时就有的,不是上诉人承接物业后添加的。答辩人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上诉人是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富地国际大厦物业服务企业,为大厦提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既不是出事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旋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答辩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诉人既不是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是使用人,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进入二楼出事房间,也无法了解出事房间的玻璃状况,无法预见也无法克服二楼玻璃脱落造成对被上诉人姚慧的损害,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本案出事房屋外的玻璃幕墙是实际使用人河南宝玺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铭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应追加该二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才能查清事实,原审法院漏列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划分责任、适用法律上均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查明事实,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姚慧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姚慧答辩称:一、上诉人诉称“玻璃幕墙是交房时就有的”,就是对玻璃幕墙是富地国际大厦物业的组成部分的自认,而上诉人作为该物业的管理人,对物业整体都负有管理服务的义务。二、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因此,上诉人作为管理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上诉人不能证明,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七里河村委会答辩称:1、答辩人已将富地大厦A座整体出租给了地久置业公司,租期为13年,答辩人已经丧失了对该栋楼的管理权,对该大楼造成的事故没有任何的管控权,因此对此次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此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可看出上诉人对答辩人不承担责任是不存在异议的;2、市中院(2012)洛民终字第107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与本案一致,已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对姚慧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地久置业公司: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我方不是该栋大厦玻璃脱落房屋的使用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关于我方判决正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