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津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中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津铭与被上诉人毛中喜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津铭的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毛中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