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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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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津铭与被上诉人毛中喜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津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中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津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中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津铭与被上诉人毛中喜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津铭的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毛中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