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汉族,系郭玉兆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枝,男,汉族。 上诉人郭玉兆因与被上诉人郭新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兆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上诉人郭新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鑫杰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