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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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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玉兆因与被上诉人郭新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汉族,系郭玉兆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枝,男,汉族。 上诉人郭玉兆因与被上诉人郭新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汉族,系郭玉兆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枝,男,汉族。

上诉人郭玉兆因与被上诉人郭新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兆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上诉人郭新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五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鑫杰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