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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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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光成 上诉人秦光成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光成

上诉人秦光成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立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已经对宗传贵与秦光成、宗建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责任划分并做出了生效判决,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支付宗传贵的赔偿金41752元的四分之三31314元,该起诉系就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提起的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项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秦光成的起诉不予受理。

秦光成上诉称:2011年5月2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014年12月26日答辩书第一页第5行)上诉人就是承包者;上诉人未与宗建堂签订协议,9000元是上诉人为宗建堂排危解险的工程钱;同时墙已垒好,原来都向西流水改为东西分流、租用的铁架已送走证明是宗建堂私自决定改建让宗传贵喝酒上墙造成事故,宗建堂应负全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光成与宗传贵、宗建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李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洛民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处理,该生效判决认定,宗建堂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房屋续建工程交给宗传贵、秦光成等人施工,则宗建堂与宗传贵、秦光成等人构成承揽法律关系,宗建堂为定作方,宗传贵、秦光成等人是承揽方,该判决已经对各方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划分。现秦光成要求宗建堂承担自己支付宗传贵的赔偿金41752元的四分之三31314元,系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且其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起诉,原审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秦光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