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利霞、尚德哲因与被上诉人余作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霞,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德哲,男,汉族,系陈利霞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作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子亮、徐利花(实习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霞,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德哲,男,汉族,系陈利霞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作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子亮、徐利花(实习律师),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利霞、尚德哲因与被上诉人余作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利霞、尚德哲,被上诉人余作正及其委托代理人楚子亮、徐利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