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1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作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子亮、徐利花(实习律师),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利霞、尚德哲因与被上诉人余作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利霞、尚德哲,被上诉人余作正及其委托代理人楚子亮、徐利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