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保字第1561-1号 申请人宋娜,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石欣,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欣,男,约46岁,汉族,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徐晓红,女,约44岁,汉族,住鲁山县。 申请人宋娜因于2014年12月3日借给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石欣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要无果。申请人为使其债权不受到损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中段土地三宗,土地证号分别为:鲁国用(2015)第220035-5-1号(面积15962﹒1平方米),鲁国用(2015)第220035-5-2号(面积9233﹒7平方米),鲁国用(2015)第220035-5-3号(面积12706﹒6平方米)的三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中段土地三宗,土地证号分别为:鲁国用(2015)第220035-5-1号(面积15962﹒1平方米),鲁国用(2015)第220035-5-2号(面积9233﹒7平方米),鲁国用(2015)第220035-5-3号(面积12706﹒6平方米)的三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前述土地进行变卖、转让、赠与、互换、设定担保等转移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宋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依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