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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杰、杨海英、石雪艳、杨永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杰、杨海英、石雪艳、杨永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被告王永杰、杨海英、石雪艳、杨永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菁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