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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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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宽力与闫国进、徐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徐宽力与被告闫国进、徐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按撤诉处理。 诉讼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徐宽力与被告闫国进、徐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炳阳

代理审判员员  李 芾

人民 陪 审员  陈泉水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小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