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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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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燕与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张某燕与被告高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张某燕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燕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 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