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898号 原告郭玉芝,女,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何元,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芝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郭玉芝。 审 判 长 王香玲 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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