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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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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录增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录增,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锋,校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录增,男,住洛阳市西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锋,校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

上诉人洪录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郑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所谓具体明确,是指诉讼请求中有明确的金钱给付数额,请求保护的财物也具体明确,但原告洪录增的诉讼请求中无明确的金额给付数额和明确具体的“合法财产”,故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原告洪录增可在明确诉讼请求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录增的起诉。

上诉人洪录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上诉人居住的21街坊4号楼系危旧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不是房产买卖。因此上诉人没理由向被上诉人提具体的补偿数额。货币补偿多少应该是被上诉人根据洛政(2011)49号文出台货币补偿标准。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上诉人只出台了房屋产权调换方案,即1:1.1的置换条件,没有制定货币补偿方案,明显违背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产调换被上诉人没有出台分配条件,谁抢到房谁有,旧房同是63平方米,上诉人得不到同样的新房源,要求货币补偿没有具体补偿办法,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要求被上诉人执行条例第21条。完善补偿政策。出台货币补偿条件。3、21-4改造工作中补偿问题是在河科大纪委、工会、后管处共同主持下,由两家开发企业竞标,元驰公司以1:1.1房产调换,一梯两户建设标准,调换后多出面积2100元平方的条件中标。2012年成立21-4旧改指挥部,成员由科大和郑州路办事处组成,在科大后管处长和郑州路办事处张副主任的主持下召开业主大会,原补偿条件不变,元驰公司又被选为开发融资单位。2013年9月15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调换后多出面积由2100元/㎡涨到3010元/㎡,被上诉人给大家涨了910元/㎡。建设标准一梯两户变成一梯三户,被上诉人和开发商共同违约,坑害业主。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河科大在搬迁公告中也重申:“委托河南元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21-4住宅楼拆建安置补偿条件有了相应保障”,结果公告成了骗人的证据。所以要求被上诉人无条件兑现元驰公司的书面承诺。4、利益受到侵害的21户业主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有的业主不搬迁。被上诉人和开发商采取违法手段封门,断路,停水,停电、停暖,强迫拆迁。被上诉人行为违犯了宪法13条“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被上诉人应该停止侵权。故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洪录增因危旧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21街坊4号楼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但上诉人洪录增尚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