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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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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宁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娜,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宁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宁委托代理人郭磊、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