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娜,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宁为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宁委托代理人郭磊、被上诉人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