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莉、原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欣,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莉,女,住洛阳市涧西区。 一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一审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欣,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莉,女,住洛阳市涧西区。

一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莉、一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19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曹莉与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上注明的合同签订地为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洛阳市涧西区。故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诉至本院向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高新区中州西路61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有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原告曹莉所列一审被告之一的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李孟霞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