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36号 原告杨占通,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3号。 负责人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通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占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通负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