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81号 原告禹美来,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保利,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91号。 原告禹美来诉被告赵保利、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美来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美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美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禹美来负担。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