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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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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晟宇与程忠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16号 原告王晟宇,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伟、盛亚楠(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忠臣,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16号

原告王晟宇,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伟、盛亚楠(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忠臣,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晟宇诉被告程忠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晟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晟宇承担。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王好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