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16号 原告王晟宇,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伟、盛亚楠(实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忠臣,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晟宇诉被告程忠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晟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晟宇承担。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王好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