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80号 原告孙群柱,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 法定代表人魏营超。 被告贾永琦,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柱诉被告郑州营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贾永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7日,原告孙群柱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群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群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孙群柱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