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90号 原告李书军,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生。 被告李书谦,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军诉被告李书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4日,原告李书军以要求自行庭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书军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