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47号 原告黄XX,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 被告邬XX,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黄XX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长 王香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