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24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伟。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袁飞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工程款40000元、违约金8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9月24日,原告以需搜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