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87号 法定代表人王联合,主任。 被告陈香梅,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生。 被告韩云亭,男,汉族,1962年7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香梅、韩云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