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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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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鹏与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30号 原告宋江鹏,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北、大学路西2幢1单元18层北14号。 法定代表人雷琳。 原告宋江鹏诉被告郑州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30号

原告宋江鹏,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

被告郑州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北、大学路西2幢1单元18层北14号。

法定代表人雷琳。

原告宋江鹏诉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江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宋江鹏称,原告由于资金紧张,需要现金周转,2014年12月8日,胡洪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琳与胡洪艳为夫妻关系)以100元刷卡手续费,诱骗我在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办理的POSS机上进行刷卡过账,两张卡刷了37490元,被告方许诺第二天扣除手续费100元,归还我37390元。而被告在2014年12月8日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经原告多次讨要,2015年1月10日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琳还我20000元,但余款17390元一直未能归还原告,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侵占我37490元,导致我三个月来,借债付息弥补亏空,造成原告产生贷款利息36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7390元及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宋江鹏提交的证据有:1、刷卡的小票原件2张;2、电话录音;3、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4、短信截图4张;5、被告银行账户信息。

被告郑州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原告宋江鹏分两次在被告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消费27855元和9635元,共计37490元。原告自认2015年1月10日,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后原告以在被告处是信用卡套现,被告未支付剩余的17390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1739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宋江鹏称其在被告处的POSS机上刷卡消费系信用卡套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故其要求被告返还1739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江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宋江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宁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