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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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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与常虎威、黄南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68号 原告赵琳,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常虎威,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 被告黄南南,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琳诉被告常虎威、黄南南机动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68号

原告赵琳,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常虎威,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

被告黄南南,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琳诉被告常虎威黄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琳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赵琳承担。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审判员  芦爱梅

人民审判员  胡秋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