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42号 原告郑德春,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永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薄之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德春诉被告朱永志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德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德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郑德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宁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人民陪审员 冯 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