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02号 原告范陆洋,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2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陆洋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范陆洋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陆洋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陆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由原告范陆洋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范陆洋。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