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99号 原告谢涛,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生。 法定代表人周旭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魄,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忠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涛诉被告河南隆发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隆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涛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谢涛。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