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12号 原告董帅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 原告董帅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帅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元,剩余47元退回原告董帅军。 审 判 长 井柏年 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