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08号 原告董帅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帅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帅军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帅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帅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帅军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董帅军。 审 判 员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人民陪审员 白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