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765号 原告范兴海,男,汉族,1944年5月15日生。 诉讼代表人赵崇彦,男,汉族,1945年11月6日生 法定代表人何元,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家龙,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兴海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兴海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兴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退回原告范兴海。 审 判 长 王群岭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人民陪审员 孟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