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33号 原告郭小丽,女,汉族,1989年4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丽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莲灰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莲灰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彩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小丽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郭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