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89号 原告罗宾,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 被告王亮。 原告罗宾诉被告王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名下的豫A408Q8标致车归罗宾所有,由被告立下字据。但被告两年内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车辆豫A408Q8的过户事宜;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罗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