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特字第29号 申请人管城,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50号院2号楼20号。 被申请人富淑勤,女,汉族,1921年1月2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管城与被申请人富淑勤申请宣告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管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管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