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3号 原告王星帆,男,汉族,1993年1月2日生。 法定代表人杨振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帆与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星帆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 人民陪审员 白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