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王秀莲,女,汉族,1935年5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秀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明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英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秀莲撤回对张明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