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24号 原告郭学然,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贾胜利,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贾苏宾,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贾金柱,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学然诉被告贾胜利、贾苏宾、贾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郭学然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郭学然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