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张运红,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孙魁,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张运红诉被告孙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运红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