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45号 原告张百礼,男,汉族,1935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李连枝,女,汉族,1931年2月5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铁亮,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张铁创,男,汉族,1957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张百礼、李连枝诉被告张铁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百礼、李连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百礼、李连枝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