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占国,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 原告黄一生诉被告冯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截止2013年9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44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出具欠条时承诺近期还款,但言而无信,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4444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冯占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占国于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永生里布(黄一生)2444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冯占国欠原告黄一生货款2444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对原告黄一生要求被告冯占国支付货款2444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4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即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冯占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人民陪审员 胡新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