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44号 原告刘X,女,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 被告李XX,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起诉中,原告刘X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刘X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审判员 王香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