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1号 原告丁少华,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杨振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华诉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少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少华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丁少华。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孙丽君 人民陪审员 白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