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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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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丽娜与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5号 原告云丽娜,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 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阵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丽娜诉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5号

原告云丽娜,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

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阵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丽娜诉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丽娜诉被告郑州同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云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云丽娜负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云丽娜。

审 判 长  井柏年

人民陪审员  秦雪萍

人民陪审员  任翠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