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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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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彩娜与河南合众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9号 原告付彩娜,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艳玲,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合众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09号

原告付彩娜,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艳玲,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合众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彩娜诉被告河南合众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彩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合众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彩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彩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彩娜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付彩娜。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